[1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它是一种对象化的实践,也是一种主体化的实践。枫桥经验的的确具有发展性、立体性和丰富性。
《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审批单》。在这过程中,国家政治深入基层,多元化的社会趋向一元化,用杜赞奇的说法,人民也参与到国家的内卷化之中[31]。要么适得其反,加剧人们对于宣传内容本身的排斥逆反心理,所以过度的宣传反而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培育。[23]参见黄书光主编:《中国社会教化的传统与变革》,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以及第202页以下有关政治教化的论述。《社区矫正对象逃脱、下落不明情况登记簿》。
劝导员 金芳《劝导书》的做法充满了独创精神,以宣教劝说的方式重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枫桥经验的确需要某种经济基础,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也能起到推动作用。获得J.D者,就可以开始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或者再用1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攻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学硕士学位(LL.M),然后再用大约3年的时间继续法学科学博士学位(J.S.D)。
[2]从以横向的世界法学教育既成模式的基本特征比较、纵向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构成元素生成机制分析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整体运行环境考察为视角,综合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建国60多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被借鉴引入,与传统法学教育中苏联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模式的素质教育目标特征融合一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混合模式。这意味着法律专科在中国还将存续一个时期。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职业。
自2000年春季起司法部将直属的5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实行归由教育部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从1996年试办,到2006年实现转正,国家先后分8批设立了79个试点单位。
普法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制度的三驾马车。从1977年到1996年的近20年,法学教育在培养对象的数量上主要是以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和法律本科为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数量相对较少。基本标志是: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成熟。以1996年为例,各类法律本科生有8.1万人,专科生达到20.5万人。
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区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不平衡,2008年开始,国家在发达地区逐步限缩法律大专教育规模的同时,一方面继续鼓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专科教育,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以法律大专为主的法律人才定向培养。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国家统一组织管理。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定位于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人文知识,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基本特征回顾60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就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恢复重建,从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司法局长,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国际经贸法律和外语强化培训,本系统和其他行业有关人员法律专业证书教育,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骨干和师资的专项培训,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以及接受委托面向社会各行业、部门的法律培训。
教育内容以国内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统一化。[7]2007年3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教育部建议在原有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两门课程。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到限于招收非法学本科生的过程,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调整为16门。199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院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决定》,国务院各部委一般不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院校。[11]有学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
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门课程[7],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多数是为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或者司法学校、法律业余大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开展面向政法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培训。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隶属教育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培养监狱、劳教警察的基地仍由司法部直接管理,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则变为省部共建,地方管理为主。德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文官(预备期)→第二次国家考试→司法职业。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混合模式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
然而,无论是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抑或大陆模式,法学教育体系中均无法律中专和法律大专之层次。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1949—1952年,全国根本就没有专科生。教育内容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及有关人文知识。
此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为:培养教育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第三,中央及地方党校通过党政干部培训班、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
[11]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这些法学院校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且规模最大,其在校生已近全国法学在校生的一半。
第二,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等部门结合本职业特点和实务需要进行的各种职业培训和教育,建立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体系。教育方法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式,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
有必要在深入探讨、充分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规划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色路径。[8]在60多年的发展中,除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开展法学教育之外,中国还探索出了独具特色、形式多样的法学继续教育。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世界法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60多年来,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
经过4次普法教育和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教育,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了成熟的经验。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
[9]在美国,由于入学名额的限制,攻读法律学位(J.D)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能否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取决于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LAST成绩。由此看来,开展特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与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为主兼顾理论学习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大陆国家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及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的欧洲模式相比较,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既有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的法学基本教育,又有具有行业专业特称的法学特色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者,便不再是学生,而被称为实习文官,再参加为期两年的实习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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